关键词: 裁量收缩 基本权利保护义务 危险防止责任 裁量基准 保护规范说 前言一般认为,法律以可以或有权等方式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为权限的,行政机关就是否作为以及如何作为乃至何时作为享有裁量权,所谓的效果裁量。
[40]《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第4条。这一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表达得非常明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为了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周其仁:《土地入市的路线图》,《经济观察报》2014年8月18日,第47版。参见林珊珊、杜强:《九号院的年轻人》,《南方人物周刊》2013年8月26日,第37页。[38]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村调查领导小组:《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情况综述》,载《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年鉴1986》,农业出版社1986年,第310页。从1988年初,各地的信纷纷寄到六届人大常委会,对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的合法性提出质疑。80年代,各种类型的集体土地转让在实践中涌现,亟需制度回应,宪法和法律不能继续缄默。
[34]但无论如何,当时的土地管理制度严禁农村建房用地以租赁、买卖等方式超出集体范围流转。然而,这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为当时正在进行的改革提供合法性基础。被选举权只是一种被选举的资格,而非主张被选举的权利,因此,被选举权所受到的限制往往大于选举权。
结 语在人民民主时代,被选举权不仅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且赋予公民在代表机关中选出代表的权利,其规范价值已在实践中显现。有学者指出,一个‘和字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紧密结合起来。[32]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时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在抗战时期,尽管出于革命任务和形势变化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对选举政策有所调整,但是这一立场及表述形式得到延续。
有观点将九个不分规定看作是一种个体意义上的平等,[52]这是不完全恰当的。在人民民主时代,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利益诉求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尊重。
[4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六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载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96-97页。依据伯克、密尔等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看法,代表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就是在议会里公开地辩论,然后作出决策。一方面,对被选举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协商民主仅在提名环节出现,这不仅与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的地位不相符,而且存在着规范化、制度化不足的立法缺失,使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60]Joseph Fishkin,Equal Citizenship and the Individual Right to Vote,Indiana Law Journal,Vol.86,Issue 4 (2011),p.1298.[61]参见马岭:《选举权的性质解析》,《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第52页。
[83]参见焦洪昌:《选举权的法律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14]对于这种表述形式,学界曾有两种不同理解。[15]但另有观点透过和字看到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区别,认为以和字相连表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概念,选举权就是选举权,被选举权就是被选举权,宪法和法律也是把它们分开表述的。[85]因此,《宪法》第34条对被选举资格与选民资格的同等规定,实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
毫无疑问,代表构成比例与被选举权的内涵是相契合的,在保证不同群体选出代表上发挥着关键作用,是人民行使被选举权的重要保障。[8]这种观点尽管突出了被选举权的独特性,使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相区别,[9]但也存在片面提倡代表素质论、罔顾被选举权普遍性的弊病,背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原理。
在关于选举权性质的争论中,公务说曾对权利说展开针锋相对的批驳。[20]在规定劳动者民主权利时,苏俄宪法采取了富有鲜明特征的表述形式。
除在提名环节加入讨论与协商程序外,《选举法》还将基于被选举权而确立的广泛代表性原则写入总则部分。进入专题: 被选举权 选举权 。[32]王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2页。诚如有学者所说,我国广大人民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推翻了反动阶级的统治,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而争取得来的。[17]此后颁行的195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1953年《选举法》),同样采取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表述形式。[82]因此,担任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学识和才能。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做到在治国理政时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页。[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
对于被选举资格的确定,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被选举资格等同于选举资格的资格统一原则,即被选举资格和选举资格相统一,凡具有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资格的人,均具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的资格。有学者指出:这样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形式上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但实际上束缚了各选区选民的手脚,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使得选举人大代表类似于‘削足适履,不利于选民意愿的真实体现。
[71]参见朱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为消除早期等额提名中对代表构成比例直接规定刚性指标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多次强调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改变过去那种为照顾代表面而层层规定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74]明确要求不要硬性规定代表构成比例,不能指定某一选区必须选出某一特定民族、性别、职业、成分的代表。[36]王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载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4页。[73]徐振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县级人大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38]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展现出独特优势,既丰富了人类民主的实现形式,也为确立被选举权的独立法律地位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依据。[28]参见都淦:《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42页。
有学者提出:我国的选举法规范虽然规定候选人的资格与选民的资格一样,但在实际上,在提名时划圈圈、定框框的情形不断发生,这有损于我国选举制度的人民性,降低了选举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我国《宪法》第34条赋予公民个人以被选举权,就是要保证不同群体能选出适当的代表,满足选民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利益诉求,实现对选民利益的全面保护。
正是在此意义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紧密联系、不能分割的整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统一原理得以成立。[30]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社会主义民主的普选理念变为人民民主的现实,被选举权成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性在宪法文本中得到体现。
低门槛、严把关作为被选举权的实践形态,已成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举措,得到立法的反复确认和肯定。[54]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3页。这部苏俄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不仅为后来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提供了有益借鉴,[19]而且确立了较资本主义民主更完备的民主形式。(二)被选举权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述形式的确立,在宣示社会主义民主时代到来的同时,也赋予了被选举权区别于以往的全新法律地位。
[78]因此,在《代表法》中对人大代表的资格条件作出进一步规定会同《宪法》相抵触。差额幅度过大,初步候选人过多,容易产生选票分散而难以选出代表的结果。
[22]第4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3]这一条款正是对苏俄宪法前述规定的仿效,在表述形式上同样凸显出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的同等重要性。因此,要保证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与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相适应,必须加强被选举权的理论研究,切实从以选举权为中心转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中心,重新理解和完善选举程序。
对群体意义上选民利益的强调不仅使被选举权在内容上与选举权的保护范围相衔接,而且使被选举权在性质上与选举权的集体属性相融通。采取这一实践路径的目的在于彰显民主选举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尽最大可能使选出的代表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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